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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9月1日 21:27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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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购期基金关于募集资金利息等相关规定
认购期基金关于募集资金利息等相关规定

1、基金募集期间,认购资金根据相关规定享有利息,利率以当期金融同业存款年利率计算,不扣利息税。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,折合成基金份额,归投资者所有。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。

2、认购期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,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。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:

净认购金额=认购金额-手续费

本金认购份额=净认购金额/基金份额面值

利息认购份额=认购期利息/基金份额面值

认购份额=本金认购份数+利息认购份数

其中:认购份数保留至0.01份基金份额,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,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。多笔认购时,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。

3、基金合同生效前,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,不得动用。

4、若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,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,并将已募集

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。
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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